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文雪珍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陳明土地遭無權占有之面積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土地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之約略占用土地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占用土地面積×占用土地每平方公尺最新公告現值)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