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廖琳俐 被告 林怡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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