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68號
原   告  李富田
被   告  李文洸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上面積
約3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除去,查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
幣(下同)1,200元/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
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4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37平方公尺=44,4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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