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23號原告 何秉昌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提起撤銷訴訟,經核起訴狀被告機關代表人欄位載明為 鄭永祥 及訴訟標的欄位載明為109年5月27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0939235100號。惟查,被告機關代表人已於109年6月14日變更為 張淑娟 ,而訴訟標的應為109年6月15日高市交裁字第32-BZG175279號。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繕本各一份於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