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合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6.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利率8.88%占總債權49.73%、信用貸款利率9.99%占總債權50.27%,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貸款利率8.88%之本金167,939元、信用貸款利率9.99%之本金169,762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67,939元│96年3月16日起至│8.88%│96年4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169,762元│96年3月16日起至│9.99%│96年4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