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債權人 陳錦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木生 、 王木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廖木生、王木火退出信任殯葬禮儀社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何人去臺中市政府辦理信任殯葬禮儀社歇業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