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35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親朋房屋、 林凱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親朋房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增列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負責人即親朋房屋;若為合夥,請列相對人親朋房屋,法定代理人為負責人)。
二、請釋明相對人親朋房屋之正確負責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負責人為 劉育溱 非林凱莉)。
三、相對人林凱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