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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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胡烈忠 被告 黃昭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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