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97年度彰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彰簡字第8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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