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范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8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原契約為信用貸款,然相對人未依前置協商之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9.25%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04年1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5,85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其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釋明文件:前置協商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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