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7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旻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3年度聲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所明定。次按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15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規定,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係由醫師研判。而關於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應予尊重。
三、經查:
㈠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下稱高雄戒治所)依修正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評估結果:被告之⑴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評分41分。⑵臨床評估項目評分18分。⑶社會穩定度項目評分5分。上述三項目總分64分(靜態因子評分38分,動態因子評分26分),綜合判斷後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法務部○○○○○○○○114年2月3日高戒所衛字第11410000640號函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中,關於臨床評估項目「1-1多重毒品濫用」欄部分,固記載「無(0分)」,得分計0分,惟被告曾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在卷,並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7號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參照「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之說明,所謂「(2)臨床評估:……1-1多重毒品濫用」,係指「曾有二種或二種以上毒品使用經驗者為10分」,被告既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二種毒品使用經驗,則高雄戒治所在「1-1多重毒品濫用」欄勾選「無(0分)」,顯有錯誤,此部分之記載應為「有,種類: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0分)」,得分計10分。
㈢本院復依職權提訊被告就本件聲請強制戒治表示意見,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表示:我父親70幾歲,要來會見,但我叫他不要來,家人有來會客的話我的分數會比較低,請法官給我一次機會,不要裁定強制戒治等語;本院考量「社會穩定度」項目係就工作、家庭等因素加以評估,判斷是否有工作、家庭之強力支持得以遠離毒品,其中「家人有無藥物濫用」、「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及「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等細項,目的係藉此判斷受觀察勒戒人之家庭支持度、監督、凝聚力等家庭功能是否能正常發揮,於生活及心理層面協助觀察勒戒人,強化其戒除毒品之決心,達到戒除毒品之目標,而被告就家人未來訪視之原因已有所解釋說明,尚難遽將家人未能訪視之不利完全歸責於被告,況本案上述「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記載為「是」0分,可見被告仍受到家人支持而有相當的「社會穩定度」,依照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故上述「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所載5分,應予以扣除。
㈣綜上所述,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中,關於臨床評估之靜態因子項目,既有上述記載錯誤之情事,臨床評估部分合計應更正為28分,社會穩定度部分則應更正為0分,靜態因子部分合計應更正為48分,動態因子部分合計應更正為21分,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總分合計應更正為69分。又依修正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所載,靜態因子分數總數在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之評估標準,本件被告之評分總分達69分,仍可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靜態因子,每筆5分,上限10分):有,共3筆,得10分。
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靜態因子,上限10分):21-30歲,得5分。
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靜態因子,每筆2分,上限10分):有,共3筆,得6分。
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靜態因子,上限10分):一種毒品反應,得5分。
㈤所內行為表現(動態因子,上限15分):重度違規(夾藏、暴力、自殺自傷、恐嚇)共1次、持續於所內抽菸,得15分。
臨床評估
㈠物質使用行為(靜態因子):
1.多重毒品濫用(上限10分):無,得0分。(應更正為「有,種類: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0分)」)
2.合法物質濫用(菸、酒、檳榔,每種2分,上限6分):有,施用菸,得2分。
3.使用方式(上限10分):無注射使用,得0分。
4.使用年數(上限10分):超過1年,得10分。
㈡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動態因子,上限10分):無,得0分。
㈢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動態因子,上限7分):重度,得6分。
社會穩定度
㈠工作(靜態因子,上限5分):全職工作,種植香蕉,得0分。
㈡家庭(含靜態及動態因子,上限5分):
1.家人藥物濫用(靜態因子):無,得0分。
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動態因子):無,得5分。(應更正為得0分)
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動態因子):是,得0分。
以上靜態因子得分合計38分(應更正為48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26分(應更正為21分),兩者總分合計為64分(應更正為69分),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