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仲勳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仲勳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詹仲勳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月16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否認部分犯行,依卷內事證資料足認被告所涉詐欺取財、恐嚇、毀損等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本案又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先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2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6年3月24日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函覆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06年4月7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本院106年1月16日訊問筆錄、押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3月24日函文、106年執土字第4477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2至57、
156、157、144頁)。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06年4月7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苑文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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