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5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碧容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58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壹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DISNEY`SWORLDOFENGLISH語
言系統一套。分期總價為新台幣(下同)121,950元,被告
同意以分期付款36期(包括同期款7,500元)方式,自民國
(下同)87年4月5日第二期付款日起,以每月5日為付款日
,直至所有款項付清為止;詎被告於支付第3期款項後,即
未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依合約約定,被告以喪失繼續分期
付款之權利,為此請求被告一次清償貨款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契約影本及分期付款明細
表等件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購買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107,
9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法官熊誦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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