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五米新奇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棋明 訴訟代理人 武沁 被告 王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地下2層編號第58號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遷讓返還予五米新奇屋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而與系爭停車位型態、樓層相同之相鄰區段停車位,接近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每單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賴怡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