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9年度基小字第280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許貴添 被告 張小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585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