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8年7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全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建全(下稱上訴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部分,其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開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