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麗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民國110年7月26日利息利率究為何?(貴會附表該期日重覆請求)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