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四八號
聲請人振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附表~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弘力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肆拾貳萬伍仟捌佰│0000000││││ 司王俊傑 │行││貳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