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聲請人 林峻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柳宗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票附表。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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