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鄭緯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