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錦興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鳳明 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賜聰
邱圓鈞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0號、111年度偵字第10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錦興等4人違反森林法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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