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告 劉芝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詠晴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雖載有訴訟代理人 賴勛晧 ,然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提出委任書,其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一併補正委任書。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