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林應華 (即 鄭月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股東戶名:鄭月霞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股東戶名:鄭月霞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股票11000股東戶名:鄭月霞004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股東戶名:鄭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