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9年度訴願字第13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9年訴願字第13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109年度訴願字第1、2、13、14號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1、於108年2月18日、3月25日、3月11日、4月22日、4月30日分別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申請政資,該院逾300日仍未依法准駁。2、於是年11月18日向臺東地院申請政資,逾期仍不作為。3、於108年10月2日及109年1月31日向臺東地院申請政資,該院逾越法定上限,仍怠不作為。4、於108年11月18日向法務部矯正署申請政資,該署轉臺東地院辦理,但該院迄不作為。為此,均提起訴願云云。
二、本院查:
(一)關於訴願意旨1部分:前經訴願人以臺東地院逾期不為准駁為由,提起訴願,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訴願字第17、18號訴願決定書,以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確定在案。茲訴願人就同一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自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二)關於訴願意旨2、3、4部分:訴願人雖主張其曾向臺東地院申請政府資訊,該院迄未予准駁云云。然未檢具其向該院提出申請之申請書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經本院分別以109年2月4日 院彥文廉 字第1090000677號、109年3月16日院彥文廉字第1090001638號函命其於20日補正。嗣訴願人雖分別出具補正狀,惟或無受理機關之收受證明,或無申請書影本,均難認已依法補正。茲訴願人提起訴願不合法定程式,經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其訴願為不合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應不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1款、第7款,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光釗
委員 葉騰瑞 委員 張靜女 委員 周政達 委員 邱忠義 委員 吳從周 委員 吳秦雯 委員 林三欽 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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