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洪緯霆 (原名: 洪偉國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柒拾參元整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緯霆(原名:洪偉國)於097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3,651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0,57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78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0,573元整自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