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4號債權人 呂王慎 債務人 王保重 債務人 王聖鐸 債務人 王聖鋐 債務人 王聖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保重、王聖鐸、王聖鋐、王聖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 王秀絃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查明被繼承人王秀絃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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