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吳益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雅君┌────────────────────────────────────────────┐│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吳益豐│花蓮縣壽豐鄉農會│108年9月15日│25,000元│FA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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