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49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畢懷恩 即 許明裕 之繼承人、 許恩愷 即許明裕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