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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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78號原告 許冠翔 上列原告許冠翔與被告軒尼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3,959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50,522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就第一、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7頁)。原告聲明第㈠、㈡項等項目總合為1,074,481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897元【計算式:11,692-7,795=3,897】。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3,8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原告請求項目原告請求金額1工資差額735,5302特休未休工資55,2723資遣費128,2614病假工資4,8965提繳勞工退休金150,522合計1,074,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