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寶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寶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寶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1年8月10日)前所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各罪間之關聯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刑罰規範目的、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函詢受刑人使其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逾期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儒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2日110年9月13日110年9月30日110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0號等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0號等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0號等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6月29日111年6月29日111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5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5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5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5號編號1至6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56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7日110年10月29日110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0號等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00號等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1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6月29日112年3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0年度易字第330號111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0日111年8月10日112年4月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5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5號花蓮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11號編號1至6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