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4號原告佳禾診所即 陳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品醫事檢驗所劉榮吉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5,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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