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45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詹凱傑 債務人 戴敏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50,633元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5,351元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364,017元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