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8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睿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