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135號債權人 李培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秉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每個月分期還款金額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255,000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
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並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依借據影本所載有分期之約定。)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