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欽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部分,原記載為「108年度毒偵字第117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偵字第11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檢察官起訴之案號為「108年度偵字第117號」,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部分,卻誤載為「108年度毒偵字第117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為「108年度偵字第117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