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87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阮文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阮文明業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迄今未有再入境資料,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