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5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犯罪事實一、第4行「警員甲○○
等人」,應補充更正為「警員甲○○、乙○○共3人」;又
犯罪事實一、倒數第1行第2字後方增列「、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