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九號
原告永大數位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說明系爭有線電視寬頻網路合約中有關之出資標的、附錄一為何記載全套設備費用新台幣一百九十五萬元、附錄三為何記載頭端設備付款明細及為何開立六十五萬元、一百三十萬元之統一發票。並提出上開發票及兩造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會議記錄原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程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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