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蔚洋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琦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蔚洋貿易有限公司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第103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09年6月22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782號駁回再議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 謝大洋 供承在卷,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參見警卷第199至201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3,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動物用偽藥,為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謝大洋及張琦樺供承在卷,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8年10月5日藥檢化字第1082554002號函(參見警卷第131至147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附表:編號應沒收物品名稱數量1包裝紙1箱2封口機1台3高速粉碎機1台4包裝用熱風槍1支5塑膠量杯1個6盛皿1個7通用匙1個8電子磅秤1台9翔沛腸道專用治療(粒)168盒(每盒60粒)、3箱(共10.7公斤)10翔沛腸道專用治療(粉)36盒11體內外蟲錠195瓶(每瓶150粒)12穩得勝2號(膠囊)23盒(每盒80粒)、38盒(每盒25粒)、1箱(共5,000粒)13穩得勝2號(粉)5箱(共51.8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