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陳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水生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7,879元(計算式:417,879元
-350,000元=67,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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