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陳再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水生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7,879元(計算式:417,879元
-350,000元=67,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