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邱佳永 被告 劉興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6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周佑倫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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