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44號

原告 吳梅君

被告 石宥駿

林軒名

楊千輝

林志宏

姚硬華

陳葳榤

蕭必松

吳昌民

邱贊峵

不詳A

黃聰明

卓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宥駿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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