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40號原告 林政男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 陳宣育
陳榮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庭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