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而聲請人復未聲請公示送達。茲命原告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另行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