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佳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嘖室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0,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蘇炫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