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淑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連珠
王忠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6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