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貳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