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4,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940元,經本院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6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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