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蘇智元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5,331元,及其中43,111元自民國95年11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月8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