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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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95號聲請人 劉蘇秀香
劉英達
劉文富
劉鴻寶
劉明珠
劉子維
劉子綾
劉于瑄
劉澄諺
劉愉心
劉愉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第二次通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劉英達、劉鴻寶、劉子維、劉子綾、劉于瑄、劉澄諺、劉愉心、劉愉廷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原聲請狀無該等之簽章,請補簽名並蓋印鑑章)。
二、經聲請人劉蘇秀香、劉英達、劉文富、劉鴻寶、劉明珠、劉子維、劉子綾、劉于瑄、劉澄諺、劉愉心、劉愉廷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正本。
三、聲請人劉蘇秀香、劉英達、劉文富、劉鴻寶、劉明珠、劉子維、劉子綾、劉于瑄、劉澄諺、劉愉心、劉愉廷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正本。○○○○○○○○申請)
四、聲請人之劉蘇秀香、劉英達、劉文富、劉鴻寶、劉明珠、劉子維、劉子綾、劉于瑄、劉澄諺、劉愉心、劉愉廷戶籍謄本正本0○○○○○○○申請,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品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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